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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通過多元主體合作,很好地體現了社會治理的要義,從而有效控制了醫鬧的發生
  □馬鈺朋
  2012年4月,廣東中山召開創建“無醫鬧城市”動員大會,總結產生醫鬧的原因,明確什麼是醫鬧事件、行為,也規範警方處置醫鬧的工作流程。一旦有出現醫鬧的苗頭,警方就在15分鐘內派出不少於10名警力到達現場進行先期處置。時至今日,中山已經實現24個月無醫鬧(4月1日《南方都市報》)。
  當下醫患關係持續緊張、醫鬧事件多發,其中一些醫鬧因出現之初未被有效制止,從而導致行為愈發過火,進而演變成尋釁滋事、擾亂社會秩序,甚至是暴力傷醫行為。事後處置帶有滯後性,雖然鬧事者、違法者受到了法律懲處,但惡劣的影響已經產生。出動警力阻止醫鬧,有效防止了事件的擴大化,將醫鬧影響控制在萌芽之中。
  可以說,主動出擊防止醫鬧擴大,與慎用警力並不相悖。因為醫鬧大多帶有目的性,很多人都抱有“小鬧小處理、大鬧大處理”的想法,往往一發而不可收拾,潛在著違法犯罪可能。如果對這樣的行為不加以事先防範,那麼醫鬧將會更加肆無忌憚、愈演愈烈。慎用警力不是對潛在的違法犯罪行為置之不理、視而不見,而是要在具體的處置行動中慎用執法權力,做到能化解的不干預,能說服的不強制,就地解決醫鬧行為、化解醫療糾紛,不讓矛盾擴大化,防止違法犯罪行為出現。
  也就是說,防醫鬧主動作為必須把握好“時、效、度”。“時”就是出動及時,莫等醫鬧鬧大、違法行為出現再出警;“效”就是要註重出警效果,牢記出警目的——執法為民,阻止醫鬧行為,因此要將醫療糾紛中的矛盾化解掉,將潛在的違法犯罪趨勢遏制住;“度”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項要求,對出警來說,必須依法執法、規範執法,尚未達到違法犯罪構成標準的要以阻止和化解為主,對於構成了故意傷害、擾亂社會秩序或是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及時立案,堅決打擊,要將執法合法性、規範性貫穿於處置醫鬧始終。
  出動警力化解醫鬧,同單純地加強醫院安保不一樣,警察相比醫院內部保安,處置行為強制性更大、規範性更強,更具有法律的示範意義,通過執法機關對醫鬧的處理,對其他意欲醫鬧者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當然,治理和防範醫鬧,還是要走疏堵結合的路徑。主動出警,處置醫鬧行為之後,要及時跟進疏導工作,下一步要動員各方面力量逐步將醫療糾紛納入法治化解路徑。
  目前,中山市司法局牽頭成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司法、衛生、公安、法院、信訪、保險協會等部門組成專家組,引導患者依法維權,及時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代理訴訟等法律援助。這樣的舉措暢通了醫療糾紛依法調處渠道,可以說,中山處置醫鬧的工作機制比較全面。警力阻止醫鬧只能防範一時,只有各部門通力合作,對醫療糾紛的原因和訴求,問清楚、查明白、解決掉才能徹底解決醫鬧。
  由此可見,治理醫鬧“中山辦法”中,公安機關主動出擊、敢於執法,及時制止醫鬧行為;司法部門牽頭構建調解機構,打通醫療糾紛化解渠道,很好地化解了醫患矛盾,從源頭上減少醫鬧發生。換言之,中山市通過多元主體合作,很好地體現了社會治理的要義,從而有效控制了醫鬧的發生,24個月無醫鬧的事實即為證明。總的來說,警力是防醫鬧的保障,而各部門的通力合作將醫療糾紛引向法律解決路徑是根本辦法,標本兼治、疏堵結合的“中山辦法”很有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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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細甄別醫鬧
  對醫鬧和醫療糾紛的區別,仍需進一步細化:一是發生醫療事故後,患者家屬不可避免情緒激動,難免語言過激,甚至行為過激,駐點民警如何把患者家屬的正常情緒宣泄與醫鬧快速甄別,需要進一步區分。二是在醫鬧概念未定的情況下,對國家、地方文件中兜底條款依照什麼法律精神或原則解釋,由於駐點民警乃至派出所知識背景不同,認識不一,也有可能出現甄別偏差。
  重慶 喬子軒
  (原標題:化解醫療糾紛必須多元主體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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