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朱寧寧
  公益組織博源拓智今天對外公佈2014國內外十大兒童權利領域事件。作為國內首次撤銷父母監護權的案件,福建仙游虐童案名列其中。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法院撤銷生母監護權打破了“孩子歸父母所有”和“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觀念,該案讓塵封27年之久的監護權撤銷制度得以重見天日。
  “仙游案判決的意義不止在於激活一條法律規定,更重要的是再次提醒,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應負的重要責任。”博源拓智公益咨詢中心執行主任李萍說,當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護能力或其監護人保護不力時,國家有權進行干涉。仙游案的判決結果,體現了國家干預家庭暴力的重大進步。
  多原因致國家監護制度成“僵屍條款”
  不可否認,由於兒童大部分時間是在家庭中度過,對兒童施暴的可能就是父母,而傳統觀念極大地限制了兒童保護。據瞭解,我國現行的監護制度,散見於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雖然有諸多規定,但監護制度主要是建立在親權基礎之上的,從而也使得國家公權力面對父母的私權遠遠地繞道而行。
  對於長期以來我國司法實踐中國家監護制度近乎缺失的現狀,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漢認為有兩個重要原因:首先,國家監護制度尚缺乏理論上的支持與制度上的配套銜接,即剝奪了監護權之後,由誰來長期監護未成年子女成為難題。其次,受“孩子就是家長的”傳統觀念影響,家長任意行使監護權已經屬於常態。
  國家監護權的有效建立無疑是十分重要和必須的。陳漢說,未成年人不僅是家庭利益所在,也是國家利益所在,因此國家有義務去保護他們。此外,現實中確實存在監護人濫用監護權的情形,而被監護人即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維權的可能,因此國家有必要以監護的名義介入。
  剝奪監護權未必是兒童利益最大化體現
  陳漢強調,從制度設計角度和程序角度出發,國家監護制度是彌補家長監護不足的一種替補性、臨時性的監護。建立一個完善的國家監護制度並不是那麼容易。將孩子送入福利院、孤兒院等的做法,並不一定是兒童利益最大化的體現。
  陳漢舉了這樣一個國外實例:一位媽媽帶著5歲的孩子從超市出來,因為未滿足孩子買玩具的要求,孩子賴在地上,媽媽打了孩子。路人報警。警察發現是孩子與媽媽的衝突,於是馬上將孩子交給了在社會團體登記的志願者家庭,引入社工對孩子的媽媽及家庭進行訪問與評估。而訪問與評估的結果可能有三:第一種,路人誇張,或者媽媽的行為稍微過度,但可以容忍;第二種,媽媽(及其他家庭成員)需要接受培訓與輔導;第三種,情況惡劣,需要剝奪其父母的監護權。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媽媽可很快接回孩子,同時對孩子與媽媽做簡單的心理輔導,消除將孩子交給其他家庭臨時照顧的不利後果;第二種情況,媽媽直到培訓結束並考核合格才能接回孩子;第三種情況,要到家庭狀況有根本性改變,並且經過社工考核之後才能接回孩子。而且接回之後,社工還需要做回訪。
  陳漢分析說,從這個真實案例可以看出,國家監護制度需要很多相關配套制度。首先,原則上要將孩子安置在志願者家庭,且志願者家庭中必須有同齡孩子,便於被接受的孩子能很快融入;其次,還要區分臨時性的剝奪與長期剝奪,並且最終是希望通過配套手續幫助這個家庭,讓孩子回歸;整個過程不單是由警察或者法院來決定,還要有社工、兒童心理專家的介入。
  “所以,國家監護作為臨時性、替代性的制度,最終目標是幫助未成年子女原來所在的家庭儘量剋服困難,改變家庭的微環境,讓孩子回歸。只有在回歸不現實的情況下,國家才應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妥善安置。目前的現狀之下,由社工、志願者家庭的臨時寄養制度,可能短期內能夠較快實現現實目的,為未成年人提供到位的保護。”陳漢說。
  出台專門法規政策明確國家臨時監護制度
  “現行做法大多是公安或民政、婦聯、居委會對父母或監護人教育後,繼續讓未成年人回到最初的危險生活環境中。”據隆安律師所劉輝律師介紹說,按照我國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但這並非是對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強制性規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以選擇不作為、不申請。更大的問題是,即使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申請法院撤銷了監護人資格,那麼,符合法定監護人條件的人就擔任監護人問題發生爭議時,還會引發符合法定監護人條件的人之間相互推讓監護權的糾紛和爭議。
  “只有建立完善有效的國家監護制度,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才能形成有私(父母或指定監護人)有公(監護人缺失,國家代行)的一個全面的、安全的系統。”劉輝建議出台專門法規政策明確國家臨時監護制度。她建議,國家應指定相關政府部門,如民政部門,對因遭受家庭暴力需要庇護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職責。將所有無法獲得家庭有效照料而需要臨時照顧的未成年人列為國家臨時監護的對象,由民政部門承擔臨時監護職責,將未成年人安置在庇護場所,根據寄養等規定,提供安置、照顧等服務。此外,由國家出資在各地(省、市、縣、鄉鎮)建立兒童庇護所並保證財政供養。
  劉輝還建議,修改刑法將虐待未成年人由自訴案件改為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應當主動立案偵查,按照刑事司法程序處理案件,使施暴的父母等監護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有效防止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繼續實施家庭暴力;出台未成年人保護法立法解釋,或國務院通過出台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支持未成年人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的主體以及順序,設立與進入臨時監護程序相配套的投訴制度和報告義務。可將民政部門作為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以及提起民事訴訟的第一責任主體,同時規定婦聯以及團委等其他部門和單位也可以成為幫助未成年人提起申請的主體。如果第一責任主體沒有支持未成年人提起申請,婦聯、團委組織等其他單位和未成年人親屬等個人應當支持未成年人提起訴訟。
  本報北京12月17日訊
  相關鏈接
  福建仙游虐童案
  福建省仙游縣的10歲男童龍龍(化名)長期被母親林某虐待,2013年8月開始,當地人民政府、村委會幹部及民警多次對林某進行批評教育。但林某屢教不改,並於2014年5月29日凌晨,再次用菜刀割傷龍龍的後背、雙手臂。今年7月,仙游縣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申請人林某對龍龍的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申請人仙游縣榜頭鎮梧店村村民委員會擔任龍龍的監護人,將龍龍從家暴陰影中解救出來。
  (原標題:國家監護制度成僵屍條款折射立法窘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u48kuhjh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